浅谈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体会

2017-04-12

  新《安全生产法》于XX年8月3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同日,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条,修改了59条。通过省局、分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自学,有以下感受:

  1、新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完善了工作方针和机制。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要求。

  3、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是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二是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三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4、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二是要求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5、强化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一是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二是要求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6、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1、新安法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找准了重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心就是依法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实现不安全不生产。新安法为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指明了方向。新安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计划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3、新安法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交由建设单位负责,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同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