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发展及违宪审查的实现可能性范文

2018-09-18

  “员额制”指的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类别划分,促使司法机构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构成;并确定每一类别所占比例。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司法改革发展及违宪审查的实现可能性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先后历经了三次司法改革:1999 年属于第一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成为了司法改革的标志;2017年为第二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7―2017) 》,此次改革将诉讼程序的改革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都包含在其中,以维持司法的客观、公正以及威严性,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对执行体制加以完善,同时健全工作机制和相应的执行机构,促使制度执行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审判组织加以完善,健全审判机构,促使审理与判决程序相互统一;对司法审判管理加以完善,健全司法政务相关管理制度;对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以完善,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促使法官职业不断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2017 年为第三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7―2017)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涉及了体制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改革作了系统性、全面化的部署,这是自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中共中央对司法改革做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部署。包括人财物省级统管,审判权运行机制上的去行政化改革、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跨行政区法院的设立、裁判文书公开等内容。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决定在7个省市展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后,改革工作已经展开,备受社会关注。下面就结合试点城市的改革讨论以下主要改革内容。

  1. 改革之前。长时间以来,我国针对司法人员以及普通公务员,采用的是相同的管理模式,并且实施的是“师傅带徒弟式”人才培养形式。由于传统的法官培养模式,具有相对封闭、上升通道狭窄等缺陷。而法官检察官也更看重其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在司法结构行政化管理的影响下,很多行政事务都由人民法院领导负责,导致法院工作人员缺乏亲自审理案件的精力,于是在庭室领导得到提拔后,就意味着好法官的减少。

  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庞大,而辅助人员稀少,大量与行使判断权无关的辅助事务也需要法官去办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终形成案多人少与忙闲不均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2.改革之后。按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此次改革需要对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类别划分,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人员,即: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从人员结构比例上改动。此外,针对法官、检察官,推出职务序列单独管理制度。在进行改革后,需要按照择优选任原则,进行司法辅助人员的选录。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还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录优先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在进行法官遴选过程中,不能以资排辈,而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官的实际能力进行公开选拔。

  例如,以此次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为例,其针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了“员额制”, 法官在司法机关总人数中占据33%的比例,检察官占据52%的比例,而司法辅助人员则占据15%的比例,如此,便确保了充足的直接办案人员,以此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七个试点省份中的其他地区,对上海司法改革思路进行了有效借鉴,但在部门人数比例方面,与上海存在差异,如检察官人数分配、法官人数分配等。如湖北、广东等省份,将花费大约5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司法过渡,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司法结构,促使法官在司法机构总人数中占据39%的比例,检察官占据46%的比例,司法辅助人员占据15%的比例。其他地区的人员分布情况尚未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