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信访谈话制度

2018-05-26

  一、信访对象:对被信访举报反映的市联社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市直属公司正副经理、直管基层社理监会正副主任,实行信访谈话制度。

  二、信访谈话范围包括:

  (一)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

  (二)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向本人提醒的;

  (三)经信访查实,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等情况。

  三、信访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是信访谈话前,由监察室按照信访件办理程序,报纪检审批,并确定主谈人和谈话地点。

  (二)是信访谈话必须有的放矢、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是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拖。回答和说明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要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不得追查或打击举报人。

  (五)是经过信访谈话属一般问题的,应同被谈话人打招呼提醒注意,督促自查自纠。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按规定实施诫勉,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经信访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抵制谈话、拒绝如实说明情况,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由监察室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有关信访谈话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六)是对于经了解核实,所反映情况失实、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及不廉洁问题的,将信访谈话材料归入信访档案,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给予解释、说明或澄清。

  (七)是信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当即对被谈话人所谈的内容作出评定或提出要求,并如实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按照信访件审结程序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