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加盟合同4篇

2017-05-07

  1、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

  特许者: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被特许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_________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特许企业性质: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2.2 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_________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 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_________元。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___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_________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 甲方帐户所在地为:_________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 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_________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 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_________个),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 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_________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 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_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 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 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_________公司标志。

  5.7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 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 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 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_________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_________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 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 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 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 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_________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_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 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 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7、附则

  17.1 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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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123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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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餐饮业加盟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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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

  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经营____饭店,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加盟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二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加盟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如需续签合同,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续签,乙方享有续签优先权。

  第四条 餐饮加盟合同的特许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餐饮加盟的条件与要求

  1、餐饮加盟者必须具备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加盟店应注册为____,并以其名履行本合同;

  3、营业场所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餐饮加盟的培训职责

  加盟提供者的提供以下的培训及承担以下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利益分配及送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后生效。

  甲方:(签盖章)

  乙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时间: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