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乡镇违法建房事宜通告样本

2018-03-14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建房管理,有效促进“查非纠违”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凤凰县“查非纠违”甄别处置细则》规定,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木里乡辖区内处理农村违法建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乡范围内进行建设行为,应当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和非法从事土地交易的农户一律暂停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经国土部门认定的不影响用地规划在自有承包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非法建设户,自觉接受处罚后,按建设同期政策补交相关税费。

  六、对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非法建设户,因住房困难确需建房的,另选地址符合规定的,可以优先考虑扶贫建房等各种优惠政策。

  七、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的,依法律规定,由乡人民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非法建筑户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木里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