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2019

2019-12-24

  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院纪院规,坚决服从实习老师的安排。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实习、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者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一天以内须经带队老师、指导老师书面批准;一天以上要经实习学校领导书面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并记入实习鉴定表和课程成绩。

  三、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尊敬师长、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吵架。做到同学之间互相关心和帮助,使实习小组成为一个团结坚强的集体。做文明人、讲文明话、干文明事。

  四、顾全大局,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的指导,不许随便议论实习学校的有关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带队老师汇报后按组织系统反映。

  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用品。实习结束时,要归还借用的一切财物,损坏东西要赔偿,手续要办妥。

  六、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并且注意防盗、防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离队单独活动,不准离队外宿,按时就寝。

  七、培养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实习期间杜绝铺张浪费,节约水电,不准私自使用电炉、煤炉等。

  八、坚决不参与社会上各种不良活动和聚会;不准进出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杜绝打架斗殴、结帮团伙、偷盗财物的现象发生。

  九、不得到江、河、湖、海中游泳或洗澡。

  十、衣着整洁、朴素大方,发型端正,男生不穿背心、拖鞋,女生不穿背心或吊带,不得奇装异服进入工作场所或会议室。

  十一、实习期间做到准时、守时,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一律先向指导老师报告。

  十二、实习期间一定要注意饮食卫生。

  十三、不做有辱国家和学校形象、声誉的事情。

  十四、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单位规定或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十五、在外实习期间,一切行动听指挥,否则,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承诺人:

  2019年月日

  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姓名性别班级专业

  家长

  电话本人

  电话

  家庭

  地址

  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确保学生有效的完成教学实习,郑州机电工程学校与实习学生就教学实习期间的安全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本安全承诺书。

  1、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遵守实习纪律,言行不能有损学生形象。

  2、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管理教师的双重领导,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遵守实习期间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实习地点。

  3、严格遵守所实习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实习期间,学生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实习工种对操作者的衣着和发型等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穿戴规定的劳防用品,着装必须符合实习着装规范。凡因学生不服从教师要求,违反工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并且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

  4、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应迅速及时报告,不得拖延。

  5、学生在实习结束后要认真作好实习总结,完成实习作业,在实习结束后及时交给指导教师,作为最终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

  6、本承诺书经学生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学生学业结束后为止。

  xx学校

  实习科

  学生(签字):

  大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为了顺利完成即将参加的大学生校外实习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时完成在校期间的各项学习任务,顺利毕业,本人承诺做到以下事项:

  1、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加国内外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

  2、通过合法可靠中介机构寻求就业单位,不轻信各种用工启事、电话信息;不从事高空、污染、危险性大的工作;不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推销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不盲目向用工单位交纳报名费或押金。

  3、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远离黄、赌、毒;不盗窃公私财物;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不健康书刊和声像制品。

  4、注意日常生活安全。不擅自外出游泳;遇事冷静,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失盗。正确处理男女同学关系,女同学洁身自好,不发生未婚先孕等破坏社会风气,影响本人、家庭及学校的不良事件,违者后果自负。

  5、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若发生违纪情况,同意用人单位按职工管理办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