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2017-12-16

  一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中通常会出现,买方逾期不付货款或卖方多预收了买方的货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逾期不予退还的情形,此时,无论是买方逾期不付货款还是卖方不予退还预收款,均属于违约行为。但双方未约定有关逾期付款或逾期不予退还预收款的违约金的条款,此时,该部分利息该如何主张?

  一、实践中常见做法

  守约方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双方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算或者往来账目核对确认结余款之日或者自付款逾期之日起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