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分局车辆维修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包括分局机关使用的所有车辆。

  二、 车辆维修应坚持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做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三、 分局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大众※※维修站、※※汽车修理厂),并与其签定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四、 分局成立具有高级技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车辆故障检测小组,负责车辆故障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车班负责人◎◎◎为小组长。

  五、 驾驶员要加强对所管理、使用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经常检测各项性能,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

  六、 车辆故障报修程序:

  (一)本车驾驶员提出修车报告(除车辆正常保养以外);

  (二)由检测小组鉴定车辆检测故障原因,到维修厂家询价后,由车队负责人写出书面维修报告;

  (三)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

  (四)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七、 维修费报销程序:所有车辆维修费,坚持一月一次月底统一结算。具体是:

  (一)由驾驶班和财务部派员一同前往修理厂结账;

  (二)车班填写报销凭证;

  (三)办公室审核;

  (四)按分局财务报销制度审批报销。

  八、 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