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18-05-26

  下面是编辑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仅供村民代表会议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镇统筹资金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村级经济的发展方案及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8、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建议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要求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