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1-04-18

  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一员,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在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起来的符合企业要求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本文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岗位职责及人员交接制度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9.公司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和会计师及出纳人员。

  10.财务部部长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财务部部长主要职责如下:

  a) 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b) 审核公司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c) 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d) 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11.监事会是公司的财务监督主管部门,负责从业务上对公司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12.公司的财务部部长,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a) 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b) 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

  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c) 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d)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e) 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f)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

  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3.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4.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15.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财务报表送至每位股东各一份.

  16.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17.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二、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1、筹集资金和有效的使用资金,监督资金的正常运行,维护资金的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有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公司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内容

  1.财务会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管理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的秘密。

  2.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3.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4.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相一致。

  5.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由专人复核,重大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6.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薄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7.建立会计核算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者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8.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三、业务规范制度: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双方的义务责任及权利

  1、代理记帐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本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承担《代理记帐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四、代理记帐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2、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4、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如阻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5、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6、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五、现金、费用支出审批管理

  1、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2、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3、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4、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总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公司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7、公司日常经营性开支,业务往来及营销差旅费用,均以节俭和控制成本为原则,报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再合理支配使用。

  8、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9、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10、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四十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11、业务费用的使用和支配,按利润的适当比例提取,由总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12、严禁公司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13、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14、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当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六、 内部稽核制度

  1、 本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审核,以及对收入记帐、支出报销、费用收支、成本核算、资金划拨及各项利润税金的解缴等会计事项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2、 公司的会计在从事报销业务时,要严格按有关《财务报销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于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其它会计业务的处理也要认真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3、 出纳在复核需要经办的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不正确的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同会计人员提出拒办理由。必要时要向财务负责人反映。

  4、 会计电算化人员,负有全面稽核的责任,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严重违反财会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

  5、 会计人员、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对于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不予纠正,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企业的稽核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a) 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单位的稽核制度,促使稽核工作的有效全面的展开。 b) 确定定期稽核、日常稽核的时间、内容、方法,并负责对稽核中出现问题进行处理,对各项责任的鉴定。

  c) 组织并参与不定期的抽查审核工作。

  d) 对于所接到的书面意见,必须要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其决定承担责任。

  e) 签署各项稽查报告,并对报告承担责任。

  七、 企业财产清查制度

  1.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财产清查制度,是确保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 符的需要,同时强化了会计工作的反映控制能力。

  2. 第二十四条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及时发现财产管理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健全财产的保管和核算制度,以及保护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3. 第二十五条 财产清查便于核实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情况,避免损失,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

  4. 第二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

  a) 所有的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未完工程及其它物资。 b)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c) 各种结算款项等。

  d) 在途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其它单位加工或保管的材料物资。

  e) 受托加工或保管的财产物资。

  5. 第二十七条 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专项清查、日常清查。财产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决算时进行。专项清查主要是各种贵重物资或流动性较大的物资进行的清查,以及有针对性的清查。日常清查重要指现金出纳人员每日清核,银行存款每月一次的核对。

  6. 第二十八条 全面清查与日常清查可定期开展,而专项清查既可定期开展,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7. 第二十九条 我单位的财产物资实行“实地盘存制”。

  8. 第三十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

  a) 建立由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保管人员组成的清查小组,实施财产清查工作。

  b) 制定有关的财产清查计划,确定财产清查的对象、时间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各个职责。

  c) 财会部门应于财产清查前,对财产物资帐目作一次全面清理,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d) 准备好各种必要的检测工具和检测标准,同时准备好有清查表册。

  9. 第三十一条 财产清查的方法

  a) 对于库存现金的清查可采用实地盘点法。在出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核实库存金额,再与现金日记帐,以及会计帐进行核对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b) 对于银行存款清查,采取与开户银行帐目应付核对的方法,主要用银行日记帐与银行签发的对帐单,余额表相核对。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c) 对存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技术鉴别的方法清查,要做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清查,并编制存货清单报告表。

  d) 固定资产的清查要在保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数量的清查和质量的评估,同时编制固定资产盘存表。

  10. 第三十二条 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罚办法。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2. 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 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 每季度由监督部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并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6. 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8.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20xx年。

  9.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20xx年。

  10.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九、 会计电算化管理

  1. 负责公司会计凭证的数据录入工作;

  2. 各种电算化的操作,以及软件的维护;

  3. 负责会计帐表的生成以及存档编号;

  4. 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询工作;

  5. 负责会计稽核与事后监督工作。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産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産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爲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 流动资産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八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 固定资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産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産应纳入固定资産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於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産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産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産明细帐。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産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産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爲:

  第二十七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産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産,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産,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産,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産和其他资産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後,经总经理批准後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産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産,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産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於20xx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条 递延资産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産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於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産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産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産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産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産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産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於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馀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馀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爲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盈、处理固定资産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産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産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於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於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三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於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

  况确需使用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务软体是用於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後,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第四十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啓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动,完善财务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设在开发区或境外的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除执行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经营业务以旅游、施工、房地产、金融、运输业等为主的企业应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及财政部驻企(事)业所在地中央企业监察处。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分析企业财务预算;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国家税(费);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节 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权限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

  (二)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而确定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组织企业投资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五)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六)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事项负主要责任。

  (七)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节 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1.审核企业月、季、年度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2.审签限额以上资金的划转;

  3.负责企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4.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批;

  5.确定企业内部价格的定价原则,签发企业内部结算价格;

  6.正确计算企业产品成本,并对成本变动情况查明原因。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六)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

  (七)组织领导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

  (八)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节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订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实施与考核,随时捕捉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正确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指导,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项目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五)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的执行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组织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派出制,以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性同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八条 企业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帐簿,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企业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施细则。在接受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总会计师,负责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和《企业财务机构职责范围及岗位责任制》执行。

  第五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按月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对各项定额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类财产物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季度、年度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帐物核实,帐帐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大纲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正确执行预算,监督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控制,以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成本费用预计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全年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目标的系统化、具体化体现,是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的依据。通过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下达,作为对各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季度)财务预计。年度财务成本费用预计的内容包括: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现金流量预算;

  4、成本预算;

  5、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预算;

  6、销售收入和利润预算;

  7、其他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应在上年四季度开始编制,经厂长(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并在次年元月底之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有关部门。

  企业财务部门要将各项预算按季、月进行分解,下达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经营者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实现。遇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七章 资本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子企业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及接受其他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均为法人资本金,所属企业同外商合资或实行股份制形成的资本金为外商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资本金的核算与管理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资本金也可一次或分次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不低于出资额的15%,并要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

  筹集资本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货币资金投资。

  2、实物投资。在实物投资当中,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3、无形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需超过20%的,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出305。

  4、股票投资。

  企业任何形式筹资都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在进行资本金验资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财政部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产权归属。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必须遵循《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出资的资本金的差额。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列资本公积金。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还应根据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各种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工,严格要求,银行对帐单必须做到每月核对,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置内部银行进行内部资金核算,企业内部银行具有内部结算、信贷、监控和信息反馈的职能。

  第三十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组织生产活动耗用而储备的实物资产,一般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销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归供应部门管理,外销商品、产成品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实物、台帐,金额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应不定期实行抽查,帐、卡、物必须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计量器具每年度由技术监督部门校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存货的计价原则上统一采用一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企业必须建立比价采购制度,在企业价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建立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对帐实不符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企业年终必须进行彻底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以保证会计年度决算资料的准确性。具体实施细则要符合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但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股份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帐实不符情况查明原因,作相应帐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调研,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预算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及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生产所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流通企业试营业的收入,应列入当期损益),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交付使用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决算办理完毕后,按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已发生的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属尚未交付使用的,计入在建工程的价值,已使用的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或评估确认价值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按原始成本计价,按受益时间在有效期内均衡分摊,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低于五年的期限均摊入管理费。

  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权限在董事会。长期投资超过十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积极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的立项审批、跟踪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收回及收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有价证券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续时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有价证券办理抵押时,应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备查薄上记录。

  第五十条 投资成本的确认,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处置投资时,投资的帐面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五十二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对工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考核制度,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若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六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五十七条 收入的确认原则:

  (一)产品一经发出或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一经提供,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证据时,应确认收入;

  (二)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时,可按合同约定的各期应收款项或以本期实际收到的销售价款确认收入;

  (三)采用预收货款销售时,商品发生即可确认收入;

  (四)委托代销销售时,当代销单位将售出商品代销清单送到时,不论代销单位是否将货款汇到,即可确认收入;

  (五)在交款提货时,如货款已收到,提货联送交财务部门,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即可确认收入;

  (六)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即可确认收入;出口的商品确认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记帐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等,以红字冲减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内部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品,不得以成本价格进行内部转帐,而应以售价列为企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 企业来料加工业务,节省的原材料末退回来料单位,留归企业所有,应按合理价值列为收入。

  第六十条 流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应冲减当期收入。

  第六十一条 外贸业务发生的出口佣金应调整当期收入,即付给中间商的佣金冲减当期收入;收到中间商的佣金增加当期收入。

  第十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六十二条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年度完成利润指标由集团公司下达并予以考核。

  第六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时,可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不足弥补时,应由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应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五条 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按《企业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根据《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电算化管理岗,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明确权限及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企业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验收,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种软件应妥善保管,不准外传、转让。

  第七十条 企业应用计算机编制的凭证、帐薄,必须符合会计电算化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做好会计电算化凭证、帐薄、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每月会计资料要有二套备份盘,每季打印的帐薄、报表应装订成册,年末应将全部资料整理成册,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九章 合并会计报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子企业和由集团公司控股的被投资企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都必须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期间,并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第七十四条 各企业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上报资料应有债权方对帐清单,以备核对。

  第七十五条 集团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应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帐务处理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的范围应包括: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包括备查帐),会计报表,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计划,经济合同,财务评价指标资料,财务分析,会计制度及规定和相关的各种批复等会计资料。

  第七十七条 企业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归集会计档案,到期必须整理入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制度,凡需查阅会计档案者,需写出查阅档案的书面报告,注明查阅范围,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管理人员应严格登记。凡需借用会计档案者,借阅报告应经会计主管批准后,管理人员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销号,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