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2020-05-17

  拟写立案决定书有什么需要我们注意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立案决定书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立案决定书,是指立案审批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决定立案调查的正式公文,也是对立案(呈批)报告的正式批复。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

   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x8 年10 月20 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 乡副乡长 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 县纪委

  x8 年10 月20 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例文是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中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制作而成的。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公文中比较简单的一种,属于填充式文书,制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即可。从办案实践看,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决定书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即使是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立案决定,也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正文中注意写清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可表述为:“经 年月 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县纪委决定”、或“经 年 月 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 年 月 日常委会议批准”。

  二是立案依据的法规必须写明条款。这不仅是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也便于立案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应当写清立案对象的单位和职务。实践中有被忽略的情况。

  四是慎用“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中使用了“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这里的“ 严重违纪问题” 是相对其他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而言的, 意即达到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但是, 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这种表述理解不够准确, 容易产生误会和对立情绪。针对这种情况, 建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为“违纪问题”。

  五是抄送机关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即对立案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组织部门。立案对象为村组农民党员、乡镇站所党员的,抄送机关为乡镇党委,实践中时常出现抄送上级组织部门的情况,这是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