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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