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2019-12-11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且村务公开对于村民的参政议政,村干部的廉洁自律,干群关系的改善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下文是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第六条 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已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用于公开村务;同时利用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间,及时制作公开内容清单,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逐笔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

  第十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当场解答不了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多数村民对公开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开。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

  第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和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务公开发展状况

  早在1985年,江苏、山东、河南等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搞得较好的个别农村就采用召开会议、张榜公布、印发手册等形式,公布村集体财务收入、宅基地划分和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情况。1988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试行后,福建、山西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要按时公开,山西、陕西、四川、西藏、江苏等省、自治区还强调: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公开。1990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增加村务公开的程序,接受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1994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开展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活动,提出要抓好"村务公开"制度建设,"凡是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开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1997年4月,中纪委在天津市 宝坻县召开七省、直辖市村务公开工作座谈会,推广 宝坻经验。1997年8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 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提高认识,加大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力度。

  党的xx大以来,特别是1998年党的xx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发,以及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村务公开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措施后,全国的村务公开工作更得到了有效的推进。1999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对村务公开的领导。不久,中组部在安徽省合肥召开了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经验。与此同时,监察部、农业部、财政部也就农村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问题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列为自己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下文件、发通知,制定政策,全国绝大数的村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工作迅速发展起来。

  党的xx大提出在加快小康建设的新时期要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为此,20xx年初成立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国的村务公开工作,并于9月召开了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指示。20xx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全国公开发表了《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xx]17号),紧密结合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阐明了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具体政策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分析研究村务公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理顺各方关系,推动村务公开工作向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迈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