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版本区别

2020-02-21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不同?下文小编就收集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同,欢迎阅读!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别一

  ▌原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内容

  取消了列举,直接以“(二)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同时对聚众的,加大了罚款处理,由一千元到两千元。

  ▌解读

  这个是针对医闹的,因为之前没有把医院列举进去的。范围扩大了,具体情况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原条款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增内容

  增家了“对于符合调节范围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除外。”

  ▌解读

  自行和解,减少民警权力寻租的机会,同时也减轻了民警的负担。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别二

  ▌原条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增内容

  增加了“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收追究期限的限制”

  ▌解读

  提醒广大群众,被侵害之后,及时提出控告,不要等时过境迁再翻旧账。

  ▌原条款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新增内容

  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一项处罚措施。对被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经营者,公安机关还可以禁止申请同类许可证一至三年。

  ▌解读

  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手段,对一些经营者的管控可以更加有效一些。这一条,想必尤其是针对一些财大气粗的涉黄涉毒的娱乐场所的。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别三

  ▌原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制作、传播、持有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而且增加了单位犯罪的情形,并增加了三万到三十万的罚款。

  ▌解读

  基层警察都遇到过,都懂得,我不细说了。小印刷厂以后再也不敢接这种活了

  ▌原条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新增内容

  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岁的,封存记录。”

  ▌解读

  这一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旧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别四

  ▌原条款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新增内容

  增加“可以约束至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属、亲友、所属单位领会看管,也可以送医院醒酒。”

  ▌解读

  应当改成了可以,增加了手段,可以减轻民警负担和责任。

  ▌原条款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新增内容

  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和“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三年内层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解读

  增加了对多次进宫的“老油条”惩处,提高违法成本。

  ▌原条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新增内容

  变更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解读

  放宽了年龄限制,因为现在违法“低龄化”现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