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如需另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商铺,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乙方保证不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商铺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商铺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商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日租金标准的3倍每天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商铺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水电管线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商铺外的一些由乙方安装的设施如广告牌、灯饰、固定的雨棚等,原则上乙方不可拆除,如乙方确实要拆除的,必须将商铺外貌恢复原状,具体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1,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则上不许转租、转让和交换,但如果因乙方确实无法经营下去,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合法转租给他人。
2,乙方转租该商铺,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转租合同订立时必须有甲方的参与。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商铺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商铺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商铺,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并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赔偿。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出售该商铺且提前一个月通知了乙方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商铺,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商铺用途,或违法经营的;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商铺、转让商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商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