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宿舍租赁协议书

2017-09-10

  出租方: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关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 宿舍楼坐落于路工业区。

  2、 宿舍提供水、电、采暖等基础设施。

  3、 乙方租赁期限为 年,共 间,房间号为 。

  第二条 租金及其交纳办法

  1、 每间房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房时应交纳押 金 元。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交齐。

  2、 上交租金方式: (1)按季交纳 (2)按年交纳

  第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有入住意向的职工,由企业负责带领办理入住手续。 办理入住手续须携带职工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企业公章等相关材料到管委会办理。

  2、房屋用途为企业员工生活居住,每间不得超过6人居住。关于宿舍内外的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及维修养护的约定,见职工宿舍楼管理制度。

  3、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善 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 结构影响的设备,若违反规定,由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并且乙方应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5、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安全、防火、保卫等方面工作, 乙方应当执行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6、租赁期间,乙方入住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内部管理, 必要时需要甲方的协助管理。

  7、乙方租赁宿舍产生的水电费、采暖费以及清洁费按 实际用量及职工宿舍相关收费标准,由乙方每月按时交纳。(具体参见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8、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项 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部分。

  9、乙方必须遵守《职工宿舍楼管理制度》及其他 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如乙方需续租,则须于期满前6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续租申请后10天内书面回复乙方, 如同意续租,双方续签租赁合同;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 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书。在终止协议书签订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租赁期内,如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 无条件解除合同。

  4、租赁期内,乙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 前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及其设施设备的;

  (3)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拖欠三个月以上的,甲 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 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提供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2)未履行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提供乙方使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 定,须按合同执行剩余时间租金总价的50%向对方交纳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每日按每月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 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一致的,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 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附:《职工宿舍楼管理制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工业区管委会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