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议书范文4篇

2018-08-3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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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

  │  收款人全称____付款人全称____              │

  │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

  │  帐  号_____帐  号_____              │

  │  汇票号码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              │

  │签发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

  │  以上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以及下列条款:                     │

  │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

  │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 )计划,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

  │前仍按第一条办理。                         │

  │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

  │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票款转作承兑申请逾期贷款,并│

  │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

  │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

  │银行信贷部门和承兑申请人存执,协议副本由承兑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

  │  承兑申请人___(盖章) 承兑银行___(盖章)        │

  │                                  │

  │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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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延期还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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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偿还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贷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丙方同意继续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各项:

  一、甲方根据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人民币贷款(大写)____________整,其中(大写)______整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述贷款的余额为(大写)______整,现约定延期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偿还。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金  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上条所列延期还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延期后的贷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签订之日的利率月息______‰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四、延期后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______年______第______号合同和______年______第______号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从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各执1份。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___

  签订协议地点:_________市_____县(区)  注:如主合同没有担保,本协议有关担保人的内容不填。

  如协议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附:

  这是一份内容具体明确的延期还款协议书。此协议书就借款人(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贷款人(乙方)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由丙方同意继续为甲方提供担保,最后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而形成若干协议条款。

  延期还款协议书与经济合同在写法上大体相同。其基本格式为:标题,立约单位名称,正文(写明协议的中心内容、双方各承担的责任、有效期限及其他说明),结尾部分(需说明该协议一式几份,执凭单位和送交有关单位存查份数,立约当事人或代表签署,附注事项等)。这篇协议书的写作符合规范。

银行结算票据领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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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第二条 乙方须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 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 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后三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二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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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