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2022-09-14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系死者法定继承人。

  20xx年X月XX日日,因死亡,现双方就死亡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xx〕36号),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遵守执行。

  第一、乙方保证其是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并已经取得口头及书面授权,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协议对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双方确认是非因工死亡;

  第三、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同死者发生及终止劳动关系及因死者非因工死亡事宜所引发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四、死亡后火化等事务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及处理。

  第五、甲方依法、按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非因工死亡补偿等各项费用)人民币X元整作为补偿。

  第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名并捺指模:

  代表人签名: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系(亲属关系)。

  李元浩,于20xx年8月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李元浩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妻子:姓名xx年龄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妥善处理李元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补助金,元人民币;

  二、甲方愿一次性补偿乙方元人民币作为补助金;

  三、乙方在提出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支助李元浩长女完成学业。

  四、乙方保证于20xx年8月日前对李元浩遗体进行火葬。

  五、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李元浩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捺印)

  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3

  甲方:马宗果家属

  乙方:溧阳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马宗果(身份证号6125245)系乙方职员,于20xx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医院诊断为脑疝形成珠网膜下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解决马宗果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丧葬事宜:甲方负责处理死者丧葬的全部事宜(从太平间起到死者安葬完毕为止)。

  二、补偿金额:

  1、太平间尸体存放及相关费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费用3080元;运尸费2300元(从神木县医院太平间到榆林殡仪馆)。

  2、丧葬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3个月的补助(3个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员工所在单位平均工资12个月的补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属来回车费补贴:10580元(壹万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属电话费补贴:500元(伍佰元整)。

  6、发放未领月工资,金额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医院费用、安排家属宾馆食宿费用,该款由乙方全部承担(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保留追讨之权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现金元。

  五、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六、见证条款:丙方见证双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补偿协议

  七、甲方负责补偿款项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八、协议签订执行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马宗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如甲方跟非乙方提起诉讼、仲裁,乙方会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诉讼、仲裁。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签名及手印):

  丙方(签名及手印):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4

  甲方:天津高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三

  乙方:李四,系死者王五之妻(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与死者王五均系甲方工人,20xx年11月13日下班后,乙方与死者王五未经厂方允许在厂区宿舍内生炉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王五于20xx年11月14日死亡。为妥善解决王五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丧葬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甲方支付。(死者全部救治费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赔偿一次性救济费计人民币壹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20xx年11月16日前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X元。

  四、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乙方的亲属在甲方工地上干活,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楼死亡,现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张宝根 ,因于 20xx 年 1 月 12 日 在山东省潍坊地区昌邑铁

  矿钢结构罐体制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医院120当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张宝根 于年 月 日出生,其原身份证号码为: ,

  一、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

  三、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自行将该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就 张宝根 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给付乙方赔偿款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以后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

  十、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甲 方:

  乙 方:

  鉴证机关(盖章)

  20xx年1月16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员工因急性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死亡,甲方为体恤死者家属,特与死者妻子、儿子、女儿及大哥四人(共同作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经清楚死者死亡属于急性心肌梗塞导致,对此没有异议(详见医院有关证明)。

  2、乙方已经清楚并详细了解到死者在发病至死亡期间,甲方已经及时对死者进行送医院抢救并支付了所有的抢救和医疗费用,同时也支付了死者张钦松在医院太平间的停尸费(由20xx年元月17日至20xx年元月18日止)。

  3、乙方承认在20xx年元月17日至20xx年元月18日期间,包括乙方在内的死者亲友到甲方所在地料理死者后事所有的花费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票、汽车票、吃饭及住宿等费用已经全部由甲方报销。

  4、甲方应乙方要求,愿意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

  5、甲方同意自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即时将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交付乙方,乙方同意自收到该款项后开具收款收据给予甲方。

  6、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后,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有关于死者死亡赔偿,并承担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死者停尸费、火化费;所有到甲方所在地的死者亲友的伙食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费用。

  7、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之款项后,依法使用并分配该款项。若死者其他家属对甲方提出有关赔偿费用支付或数额等异议,乙方将予以解决,并对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予以承担。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壹份,乙方代表各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取得光华医院死亡报告单复印件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7

  甲方: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乙方:刘,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

  黄,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410721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刘,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亲:黄,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叁拾伍万壹仟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刘三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8月15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8

  甲方:限公司

  乙方: (系父亲)。(系母亲)。

  用工及因工意外死亡概况:

  20xx年8月5日,自愿到*公司施工队打工,20xx年8月6日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 20xx年8月18日,在*工地二层排水洞抬钢筋时,因钢筋较长,采取人工拖拉钢筋过程中,在桩号0+126m处,触既380V电缆线接头,造成触电伤害。

  事发后现场技术人员和值班电工全力抢救,并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组织抢救。因伤势过重死亡。送*县殡仪馆存放。并及时通知家属前往参加善后处理工作。

  20xx年8月19日,亲属:

  (系父亲),现年XX岁,(系母亲),现年XX岁。与甲方就因工意外死亡一事协商一次性按工亡解决赔偿。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因工伤害意外死亡一事按工亡给予赔偿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由于未婚,且父母等均未达到法定供养亲属条件,经双方友好协商,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抚恤金、一次性工

  2 亡补助赔偿金额共计拾万元。

  3、乙方负责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要求的资料。

  4、此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违反此协议,由违反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此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司

  甲方代表:

  日期:20xx年X月XX日

  乙方:

  (系父亲)

  日期: 20xx年X月XX日

  (系母亲)

  日期: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赔偿协议书 篇9

  甲方:深圳市TVA有限公司

  授权人:YC,劳资专员

  乙方:美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住H省V县R镇B村G组X号,身份证号123456789,系国某之妻

  乙方丈夫国某生前于20xx年4月5日入职甲方,后因患“脑积水”于20xx年10月30日死亡,现双方就国某非因工死亡后续事宜,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在国某住院治疗期间共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二、甲方按照广东省及深圳市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乙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甲方再另行支付乙方及国某其它所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四、以上二、三条款项共计人民币捌万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国某非因工死亡后续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六、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深圳市TVA有限公司

  授权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