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荣辱观对促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一点认识

  浅谈学习荣辱观对促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一点认识

  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精辟而又具体地阐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先进文化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善结合,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尚,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广泛而又深刻的。我是一名普通的工商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平时工作的实践中,深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小事”做起,是营造工商廉政文化氛围和工商廉政文化建设的一条可取之路。

  何谓“小事”?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身处基层一线,在平时的市场巡查中,面对具体的人或事,他们的“廉”或“贪”就会通过一件件“小事”真实地表现出来。收下当事人的一瓶酒、一条烟或被拉去吃了一顿饭……这些“小事”可能就是大多数工商管理干部遇到的最为平常的廉政问题。尤其是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过长,与管理对象的关系越来越熟后,某些所谓“朋友间的正常交往”就越来越多了。对这样的廉政问题,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小题大作,相比某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动辄“狮子大开口”,这些行为根本算不上什么问题,何况在当今社会,适当的人情交往也是正常的。其实不然,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固然要大力查处,但“小事”也绝不可以忽视,“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小事”掉以轻心,会酿成“大事”随随便便,不抓好“小事”廉洁,必会导致“大事”事发而不可收拾。何况遭遇“小事”的一线管理干部,正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中的主体,忽视这一群体的反腐倡廉教育将导致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失去中流砥柱,对营造工商管理队伍的廉政氛围更是有着莫大的损害。而且所谓的“适当的人情交往是正常的”说法也是一击即破的,人家的人情是冲着你手中的权力而来的,你一旦失去这种权力,人家再也不会和你讲什么“人情”。这种“人情”实际上是“权情”,还能称为“适当的”“正常的”吗?

  抓好“小事”廉洁对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小”,它可以涉及更广,因为涉及更广,它更易养成习惯和形式氛围。首先,抓好“小事”“廉洁”,可以一开始就打上“封闭针”,“不以恶小而为之”,对一切有目的的请吃、请喝、请娱乐、送礼物等拒之门外,防微杜渐,避免养成更大的“蠢虫”,对党和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其次,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市、县、工商所领导通常是由一线的管理干部逐步选拔产生,如果在还未担任领导干部前就已“小事不断”,那么,当他身居高位,手握更多权力的时候,面对更大更多的诱惑,他又有多大的可能性会拒绝呢?坏习惯的力量是可怕的。因此,要从“小事”抓起,培养廉洁好习惯,形成廉政大氛围。再次,从“小事”抓起,要求明确具体,可避免廉政文化建设内涵空洞,流于形式,更易于同志们执行操作,落到实处。还有,作为站在净化市场环境一线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小事”廉洁最能够取信于民,最能为当事人直接带来便利,也最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形象的塑造。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工商廉政文化建设和工商管理干部遭遇的“小事”有着密切的联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些社会主义荣辱标准,对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有明确而又深远的指导意义。“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营造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氛围,应当使各级工商管理干部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自觉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去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从源头上铲除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我们应当立足于荣辱观教育,着眼于“小事”防范,用“八荣八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政行为,力求“小事”化无,“大事”没有。要开展行之有效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从广大工商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对照党章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深入查摆自己在荣辱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根源,积极整改,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最终要在全系统形成一种不论“小事”还是“大事”都要讲廉洁的良好氛围。

  环境影响人,造就人,只有营造出廉洁的大氛围,才能将廉政文化建设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要营造这种环境,必须建立起一套相应的学习、考察、监督、举报制度。这些制度应当是具体、合理、有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六项禁令”就是从“小事”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行政行为的,为“小事”廉洁的制度建设开启了良好开端,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有着深刻的意义。目前,徽县工商局在“小事”廉洁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如“纪检监察巡查制度”、“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和两年一次的岗位大轮换等,这些制度都是具体而微的禁止性规定,而且都规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则,在实践中均已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及时发现和总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表彰;对认识不高、工作态度不积极、学习教育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抓好整改。XX年年初,徽县工商局泥阳工商所所长柏进财同志在查处一起无证经营农机具配件案件时,拒收当事人送上的“兰州”香烟两条和精品“世纪金徽”酒一瓶,价值460元,在全局受到了通报表扬和年终考核加分的奖励。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