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思想汇报: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加强监督机制

2018-08-14

  敬爱的党组织:

  我一直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且于近期参加党组织的党课培训,深入学习了党的各大方针政策,对党有了更深更近一层的认识,同时中央组织近期也加大了对党的整顿工作,尤其是加大了反腐力度。对于反腐可以说是全国人关注的话题,我也深有感想,下面将我的学习汇报如下: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

  首先,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 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再者,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二、对腐败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 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三) 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四) 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

  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这是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被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引发的自己对反腐的一系列思考,当然由于实践经验和知识的有限,我的思考也是有限的,仅提出对反腐败的一些建议。同时我的思想也不够全面,希望能在党组织的带领和培养下,能早日脱胎换骨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希望党组织考核接纳我!

  汇报人:

  XX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