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核心价值观争作一名好法官思想汇报

2019-11-19

  敬爱的党组织:

  提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包括四个方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不过简单八个字,似乎是老生常谈。但细细品读却是字字千斤,需要政法干警们付出毕生的心力来孜孜以求。通过参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使我了解到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非常必要,且意义深远。

  法官(Judge)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尽管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对法官的要求基本都相同,即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法官的职业性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有理由对其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古今中外都对司法官提出了较高的伦理要求。亚里士多德将司法道德归纳为“公正、节制、谨慎、坚韧”八个大字,我国古代要求司法者“清正廉明”、 “执法如山”。德国法律家的理想品德是“思维透彻、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的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生活多样性的能力等等”。法国法律家的理想人格是:“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辩、风度优雅、言辞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可见,法官职业需要特有的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在我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可以说给每一位职业法官指明了方向,体现了作为一名法官应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

  忠诚,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因为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政法干警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纪律,才能确保这支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为一名法官,更要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坚定忠诚信念,坚守精神家园,并将这种坚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树立起自己的忠诚品格。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决抵御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渗透、侵袭,主动同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忠诚卫士。

  二、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为民,即司法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为民”是中国传统治国思想的脉络,从《尚书》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到《周书康诰》的“用康保民”,再发展到先秦诸子关于“民本”思想的系统论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夫霸王之所使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延续至西汉贾谊的“民为国本”、唐太宗的“君依于国,国依于民”。一直发展到明代黄宗羲提出“天之生斯民也,以教养托之于君”。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强调利民、裕民、养民、惠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更使得“为民”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宗旨,也成为司法的最终目的。

  为什么宋鱼水能够用三个小时的时间认真倾听一位老人的“絮叨”而不厌其烦,并以一份虔诚的 “倾听”化去老人心中多年的积怨?为什么陈燕萍十几年如一日,

  笑对村民百姓,甘处家长里短,用群众能够明白的语言去解释法律、释明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因为,在他们心中,每一个百姓都是亲人。他们之所以能够用热心、耐心、真心与人民群众沟通,是因为他们怀有一颗一心为民的赤子之心。

  作为法官,对“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应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在感情上更加贴近群众、在工作上更加依靠群众。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也是本质属性所要求。这就决定了人民法官要为民,也只能是为民。法官只有把为民作为自己的主旨所在,以为民为本,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作为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为民法官。

  俗话说得好,细微之处见精神。法官要为民,就要事事处处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关心。有着“宁可自己多出力不让百姓多跑腿”的干劲,竭尽所能让当事人享受到司法的便利。正确处理司法中立与司法便民的关系,恪守依法公正裁判的社会职责,通过合理方式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能力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来更大程度地实现公正。同时也应处理好方便群众诉讼与方便法院审判的关系。“两便”原则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但核心是方便群众,它要求法官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向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公正的司法救济渠道,并不断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而绝不能为了方便法院审判而不便群众诉讼,增加群众讼累。如实践中所推行的对诉讼知识 “送法下乡、送法入企”,普及诉讼知识,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合理诉讼;对立案在条件许可时推行电话立案、网上立案、上门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立案,使法院的大门永远向人民敞开;在审判时,设立巡回法庭,就地开庭,巡回审理,把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到人民的身边;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运用诉讼费减缓免措施,使有理无钱的人民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和打得赢官司;对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特殊弱势群体施行特殊司法服务,广辟司法绿色通道等便民举措,都体现出了司法的人民性。

  总之,法官要有为民之心,心中始终想着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参与诉讼、依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强,法官更应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建立并运用好速调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当即调处,快速结案,使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帮助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三、公正是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

  公正, 就是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 按《说文》解:公,平分也,背私为公。正,是也(是,直也),不偏不倚。“公正”与私相对,即不偏不倚、正直,没有私心。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公正更是司法的第一属性: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

  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法官的审判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没有公正,司法便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培根曾说过一段关于司法不公的危害的至理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温总理曾说过:“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官的精神灵魂和道德良心,任何外界诱惑和压力都不能动摇和改变。”同样,公正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

  廉洁, 即清正廉明、无私奉献。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第四条规定,法官当“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严守廉洁是每位法官应有的基本操守。法官应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单朴实的生活作风,廉洁奉公,严于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能够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只有坚守廉洁的价值追求,严格公正执法,才能有效杜绝枉法裁判、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不良现象。

  “公生明、廉生威”,这是自古以来就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而对于司法不廉,人民群众是非常痛恨的。作为法官,就要为民更要畏民。一个法官,如果没有畏民的思想,他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成为吃拿卡要的武器,因为他没有意识到人民的力量,也就无法廉洁办案,因此畏民是法官清廉的保障之一。廉洁是执法为民的保障。正所谓“民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不公正廉洁的法官,即使拥有再突出的才能,人民也不会信服。廉洁也是法官个人立身之本,是法院立身之基。胡就多次告诫全党:“要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坚决同一切腐化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作为一名刚刚考入法官队伍的新人,我感受到的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是庄重的法徽所承载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我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使公正廉洁内化为自觉行动,心中始终想着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争作一名好法官。

  汇报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