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2018-08-16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

  申请人郭,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xx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xx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xx年9月3日上午11:10  被申请人外科医师杨为看过申请人父亲。病历记载“患者休克不排除内脏损伤出血可能。”但被申请人此时却仍没有将申请人父亲安排入院,再一次延误了抢救时机。

  xx年9月3日上午11:40  被申请人父亲被安排入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此时已延误了对被申请人进行抢救的有利时机。检查情况:神志清楚,呼吸急促,烦躁不安,面色苍白,血压85/48mmhg,呼吸50次/分,心率127次/分,体温不升,左胸下部有一个。

  xx年9月3日中午12:30  申请人父亲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

  综上,从申请人父亲整个诊疗至死亡过程中可以得出:被申请人门诊拟诊断为胸腹联合伤和失血性休克,却:(一)没有及时请外科医师会诊,直到上午11:40才入院;(二)也没有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三)不定血型,不收住院;(四)血压不稳定却不给病危通知单,不取休克治疗体位,而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五)仅予一般输液治疗;(六)没有生命体征记录;(七)没有腹穿检查。

  种种因素证明:(一)该院门诊医师此前根本没有考虑上述诊断,而仅考虑中暑而予治疗,延误了进院后宝贵的半小时抢救时间;(二)该被申请人医师在考虑到了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下,没有进行针对这两种病情的必要检查及治疗,进一步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失去了急诊手术抢救生命的机会。直到病情发生突变,方才请外科一个医师会诊,发现腹部隆起有移动浊音,腹穿很容易抽到血性液体。收到病房后也没有查血型,仅用代血浆一瓶及生理盐水,并且没有输完即不到1000ml液体,根本纠正不了丧失的、有效的循环血量。没有采取有效的呼吸通道,如:抽管使用呼吸机等。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

  另外,在被申请人父亲死亡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对申请人父亲的死因未能作出明确的答复。这种作法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父亲的死亡与被申请人医务人员的延误抢救时机,不规范诊治有因果关系,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医学会

  申请人:

  xx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