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2017-05-04

  出租人与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