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格言警句大全

2020-05-27

  1、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朽的法制有关。

  3、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4、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5、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6、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7、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9、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10、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1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2、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13、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1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16、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7、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8、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19、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0、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22、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23、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2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27、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28、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29、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30、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31、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32、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33、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4、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3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36、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37、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38、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9、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40、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4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42、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43、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44、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5、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6、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47、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48、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4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5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