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19-04-23

  (三)我国政府统计架构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统计架构在层级上有五级,即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街、镇)。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法虽没有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但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但是,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省份,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统计机构。在199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文件,要求各乡镇应保持配备2-3名统计人员,其中一名在乡镇机关有专门职位。,江苏省统计局下发了《江苏省统计工作规程》(苏统[]77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统计工作,建立乡镇统计机构(统计站、统计办公室),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工作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国家统计局通过对其直属三支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31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15个,市(地、州、盟)调查队318个,县(市、区、旗)调查队887个。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原则上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一级别。在职能上,调查队继承了原有三支调查队的现有职能,并将逐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统计局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四)目前政府统计内容

  从国家层面上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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